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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泾小学党支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作者(来源):华泾小学 党支部    发布时间:2010-11-05

 

为了更好的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和谐校园,办人民满 意教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二条  学校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对任何一级组织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学校党组织围绕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明确保障党员的4项权利:参与权、监督权、自主权、发展权,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条  学校党员的参与权

    学校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参加党内会议、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了解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三重一大),并参与学校“三重一大”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学校党员的监督权

    学校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建议、批评、揭发、检举各项权利。学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中的问题,向本校的党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及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问题的权利。

第六条  学校党员的自主权

    学校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表决权、申辩权和控告权。学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在党组织讨论对党员做鉴定或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自己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控告。

第七条  学校党员的发展权

学校党员每学年享有不少于20-30学时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并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接受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工作、生活的具体困难,并请求帮助解决。党员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本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权利保障

    学校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党员权利保障的意识。为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营造良好的氛围,以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

    第八条  学校党员参与权的保障

    1、学校党、政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为党员提供学习及阅读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因故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内容等适时提前通知应到会党员。

2、保障党员对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学校党员监督权的保障

1、学校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党组织或党员违反了有关规章、制度,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校党员自主权的保障

1、学校党、政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畅通党员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渠道,保障党员的表决权、申辩权和控

告权。

    2、学校党、政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建工作和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学校党、政要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3、学校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

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支部(总支)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于受

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4、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支部(总支)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党员发展权的保障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保障党员权利,服务提高办学质量”的理念,统一意识,落实到位。发扬党

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政策学习、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提高党员参政、议政能力。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3、学校党、政支持和鼓励党员进行合理的“自主设计、自主丰富、自主超越、自主提升”。同时,加强党员教师的专业化培训,为党员在本职岗位创优争先,为党员成为教育教学管理骨干积极创作条件。

    4、学校党员对组织提出工作、生活的具体困难,并请求帮助解决。党组织应帮助党员解决、生活的具体困难,

让其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5、学校党组织有效保障党员的权利的活动经费及激励费用,由学校行政保证支出。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带头落实《三个意见》,正确行使各种权利,在纪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应是维护自身权利和承担党员责任的模范。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每学期对党员权利保障情况检查一次。重点是党员参与权、监督权自主权和发展权的具体落实到位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改进措施。每学年召开一次党员权利保障民主评议会或问卷评价,查不足,增效能,健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将落实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作为党员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组织对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学校发展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正确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党内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

    一、是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是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是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一负责的答复。

    党章对党员的义务作了八项规定。这些规定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针对新时期执政党的特点和党内的现状,从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科学文化,业务等各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既严格又具体的要求,是党员标准的具体化。

    一、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是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是密切理想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通过学习教育,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必须处理好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党员民主权利,认真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辨证统一的,没有不要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要权利的义务。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章既规定了党员在党内应该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党员对党应该履行的义务。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深刻阐明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辨证关系。

首先,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党员没有权利,履行义务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时,党员要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所以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相辅而成缺一不可的。

其次,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统一的整体,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方面,但它们又是统一的,这个统一点就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党章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党员权利。作为一名党员,就是既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党员的义务是每个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自顾承担的义务,党员的权利是每个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因此,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都必须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为真理而干斗争,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而斗争。

 

正确认识党员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在维护党员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更加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党员所要履行的职责,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是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是要自学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履行党员义务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当前要特别加强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先进思想武器,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不仅要,而且要,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无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保证自己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必须做到:

    第一,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会议,认真阅读党的文件和党报党刊。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水平,及时纠正自己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行,并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

    第二,经常忠实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指导,共产党员决不能对党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括动,更不能对党组织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和小集团活动。

    第三,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要经常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勇于承认和纠正自己的错误,并诚心诚意地争取和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同志对自己批评、教育和帮助。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行使党员权利问题上,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误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似乎这才是党性强的表现;有的则超越党员权利,把党员权利看成是一种特权;有的不敢行使党员权利,怕打击报复;有的不善于行使党员权利,行使权利时不分范围和场合,收不到应有的成效。共产党员要在党的教育和监督下,一切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

1、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共产党人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用于更好地为党工作,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并努力做到:

第一,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积极为党的工作和决策进言献策。

    第二,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2、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辩明是非,认清本质。在新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解决,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特别要注意这一点。例如,党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就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并善于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把眼光停留在事物表面,更不能为事物假象所迷惑,或以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为根据。否则,反映的情况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就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对党的事业有害的建议。再如,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就一定要分清是非,分清性质。批评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团结的愿望出发。否则,则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

3、遵守党的纪律。党员行使权利一定要在党的纪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违纪的行为。党员对党的政策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充分发表,但一定要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党的决议相反的言论,一旦党员自己意见未被采纳,个人可以保留,但不得散布不满情绪,搞非法活动。党员有权对任何党员和任何组织提出批评,但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能不顾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更不能诬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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