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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9-06-04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委组〔201832)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党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1.年初做好核定。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标准收缴党费,每年年初核定当年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初”核定,一般指的是一年之初,可以在第一季度内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教育党工委备案。

2.明确核定原则。1)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也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具体由基层党组织自行把握。(2)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3)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3.明确党费的留存与上缴比例。民办中小学党组织党费收入的60%由各党组织自行留存,40%上缴教育党工委。其他单位党组织按原规定比例上缴教育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应每月将党费收入上缴教育党工委党费专用账户。

4.明确少交免交审批流程。离退休党员因生活困难提出免交或少交党费的,由各基层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即可少交或免交,不需要再报教育党工委批准,各基层党组织应做好相关申请材料、支委会讨论及决议的存档;在职党员提出申请的,经基层党组织讨论通过,还需报教育党工委批准。

二、严格党费使用项目

5.严格党费用途。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购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6.严格党费使用审批。要坚持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党费开支应经过党组织委员会议(未设立支委会的由全体党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党费管理监督

7.加强财务管理。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业务管理应由各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应由同级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党费单列科目,同时注意将党费与行政拨款的党建活动费、党员活动费分开核算。视上级要求适时推进设立独立党费账户。

8.推进公示公开。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要求,每年通过政务网络、文件传阅、召开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公示中管、市管、区管和自管党费的收支情况,推进党费公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中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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