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