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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泾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06-03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有关校园安全管理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含校园安全、食品卫生、资产安全、水电煤气等操作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岗位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安全岗位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由于工作失误或玩弄职守导致学校师生遭受损失的,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级的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奖金直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擅断,谁负责”“不知者,不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华泾小学系列安全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配合上级组织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书记(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工会、大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学生大型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工作人员等。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相关人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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