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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务公开保障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1-10-26

1、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党支部专人负责公开事项。

操作上经分管领导把关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党支部及时落实专人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及时审核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党支部专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有关会议批准。

第四条:党支部应及时对拟公开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作有关记录备查。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有关不宜公开或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如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有关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到位、真实有效,提高党务公开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它党政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党务,不涉及不宜公开的,都要全面公开。

第三条:要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为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以适当形式,受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党务公开要接受党员、群众意见,积极发挥作用,及时反映意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要及时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加以认真研究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或群众。

 

4、考核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落实实行党务公开的有关意见精神,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有效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关注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三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认真开展单位自查和总结。

(二)、定时听取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党组织负责同志及时、定期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四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公开领导小组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基层党支部“创优争先”活动申报的重要依据。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考核中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5、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制定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上报的,应及抓好上报。

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