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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2-02-29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季度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按照规定标准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星期星期三之前将党费交给所在党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与支部书记共同审核后,在5日内将全部党费转交学校党委,党委应将各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时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学校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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