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二.试点范围
华泾镇、漕河泾街道、虹梅街道
三.登记对象
四.登记时间
五.登记地点
华泾镇(华泾小学 徐浦小学)、漕河泾街道(求知小学 上海师范大学第三附属实验学校)、虹梅街道(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六.登记办法
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原件以及复印件,并提供与登记申请回执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根据沪府发【2011】74号文件精神,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须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领取回执(漕河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冠生园路211号;华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华泾路505号;虹梅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虹梅路2017号)。
(2)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3)预防接种卡。
七.受理原则
区招考中心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