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根据徐汇区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年1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的(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健全、规范相关机构、组织
第五条 以章完善:学校提供法律顾问已经审核通过的学校章程文本,并根据章程制定、完善好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提供给法律顾问。学校定期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汇编并公示。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师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机构,由学校工会主席、党组织纪检委员、教师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名单:马文雄、吴文明、李东、徐莹莹、五年级年级组长、一年级年级组长和滕军)。
第七条,教师申诉委员会职责:主要受理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学校要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由德育教导、大队辅导员、团支部书记、班主任代表、家委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名单:李东、徐莹莹、吴怡磊、二三四年级年级组长和滕军)。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职责:主要受理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法律服务
第十条 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
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2.为学校师生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3.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4.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5.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6.根据约定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约定的有主题的法律宣讲。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教职员工及学生、家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指导、咨询、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3.为德育、大队部提供青少年犯罪问题方面的法律咨询和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提供相关指导。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童工辩护。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6.协商处理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