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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1-12-20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

“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指导思想:

完善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区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考核监督等事项作出以下严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支部、校领导班子审议的,按照党支部及校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班级规模、校舍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一)各类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十二)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十四)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十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十七)课程设置和调整,校级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二、干部的任免:

(十八)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十九)工会主席的任免;(人选由党支部推荐考察,经与区教育工会议商后,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并备案。)

(二十)教导主任的任免。(经校长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校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领导班子会决定前,应先报党支部议商,同意后方可决定,由校长聘任)

(二十一)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的任免由校长室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二十二)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二十三)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十四)年度设施设备

(二十五)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十六)预算内、外2万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

(二十七)预算内、外2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二十八)预算内、外2万元以上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

(二十九)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党政领导班子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领导班子会议(校务会)。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和上级党组织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七条  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领导班子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或工会主席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工会主席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关于重大决策

1、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经校务会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3、坚持每学期定期召开教代会,提交教代会审议。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方案调整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教代会操作程序执行。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关于后备干部推荐”的文件要求程序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2、学校的中层干部由书记、校长提名或党组织推荐(或采用竞聘),经党组织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行政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3、工会主席人选由党支部推荐考察,经与区教育工会议商后,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并备案。

三、关于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一) 使用原则

1、预算原则

维修资金必须坚持在年度预算内使用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超出原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须报教育局计财科批准落实资金后实施。

2、自付原则

凡属基层单位日常维修和应急项目的费用,均由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从自有公用经费中列支。

3、应急原则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项目,并且要预留足够的资金用于难以预料或突发的项目维修上。

(二)组织实施

1、基层单位主体性

学校是维修项目的管理主体,法定代表人对维修项目管理及维修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学校必须遵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相关程序,在校务会做好相关的记录。

2、项目立项

单位填写《年度维修项目立项核准审批表》,作为学校安排年度维修资金或年内维修项目调整的依据,报教育局基建站和计财科,批准落实资金后方能实施。

3、项目报备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学校必须遵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相关程序,在校务会上对项目的参建单位讨论比选,做好相关的记录,将结论填写到《年度维修项目备案表》交基建站备案。

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项目在完成立项后,须填写《年度维修项目施工单位推荐申请表》送基建站,以此为依据推荐队伍。学校同样必须遵循“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相关程序,在行政(校务)会上对项目的参建单位讨论比选,做好相关的记录,将结论填写到交基建站备案。

100万元以上项目,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建设国家相关建设程序执行,开工前按中标结果填写《年度维修项目备案表》交基建站备案。

对于突发情况造成的威胁到校园安全或直接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而急需维修的项目,基层单位应先组织施工人员解除安全隐患,并同步将项目报基建站备案。

(三)参建单位选择

1、施工单位的选择:

(1)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

(2)10-50万元(不含50万元)项目,基建站从施工单位名录中推荐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基层单位通过比价产生。

(3)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项目,基建站从施工单位名录中推荐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基层单位参照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方式,抽取专家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进行磋商选取施工单位。

(4)100万以上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施工单位。

2、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工作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择优录用。

(1)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学校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施工监理。

(2)1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委托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单位可从基建站审核通过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使用。

3、财务监理单位的选择:

(1)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学校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财务监理。

(2)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项目,必须委托财务监理,财务监理单位可从区财政局的财务监理单位名录中选取。

(3)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委托财务监理,由区财政局委派财务监理单位。

(四) 合同管理

所有修缮项目,必须由学校与施工单位、施工监理、财务监理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基建站提供参照文本)。

(五)项目管理

学校须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明确项目负责人,督促参建单位履行合同,对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并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实行基层单位负责制。10万元以上项目,基建站安排专人负责参与指导,协助管理。

(六)竣工验收

学校在项目完工后,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10万元以上项目,须通知基建站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基层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基层单位要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及时搜集、整理,在项目竣工后装订成册,完整归档,妥善保管。

(七)决算审价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定额、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资料在2周内完成工程决算编制,学校对工程决算初步审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决算审价。

1万元以上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决算审价,并按审定金额支付费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项目,原则上签闭口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金额支付费用。

(八)经费使用

1、 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项目,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签订闭口合同。在确认《年度维修项目立项核准审批表》、合同、发票、竣工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2、1-10万元(不含10万元)项目,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1)工程款:在确认《年度维修项目立项核准审批表》、合同、发票、竣工验收单、决算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无误后,方可支付。

(2)其他费用:在确认合同、发票无误后,方可支付。

3、10万元-100万(不含100万)项目,学校委派的财务监理对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

(1)工程款:在确认《年度维修项目立项核准审批表》、《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合同、财务监理审核意见书、发票、竣工验收单、决算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无误后,方可支付。

(2)其他费用:在确认《工程其他费用支付申请表》、合同、财务监理审核意见书、发票等相关资料无误后,方可支付。

4、100万元以上项目,由财政局委派财务监理对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按财政局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其他费用。

对未经过申报、审批或私自简化程序开工建设或工程必备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能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决策的过程、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一)决策过程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校务会议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生效;对“三重一大”事项,应以校务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

2、充分发表意见。在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校务会议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在逐项表决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凡属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要详细记载具体讨论的事项、班子成员讨论意见和决策形成的结果,明确负责落实部门、责任人。每次召开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归档。

5、组织列席旁听。 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组织有关对象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二)决策实施

1、校务会议是党政班子成员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校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做到“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领导学校执行好有关规定。

4、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5、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现“三重一大”实施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予以纠正。

(三) 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6、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 监督

1、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徐汇区华泾小学。

 

 

 

                                                         2021年12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