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章程
序 言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创建于1908年,原名为龙华中心小学,1997年关港小学并入,1998年随龙华乡撤乡建镇而更名为华泾小学。原学校属华泾镇直接管理(业务接受教育局领导)。2002年3月华泾镇与教育局达成协议,学校由教育局全面托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的原则,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促进学校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英语表述为Huajing Primary
School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China;本校地址为徐汇区华发路175号。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校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所有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本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要求办学,全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华泾小学办成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教好每一个孩子。学校的课程理念:愉快学习,欢乐运动,快乐成长。办学目标:培养朴实、求知、阳光的少年。朴实——
知礼仪,讲诚信,懂关爱 ;求知—— 爱学习,勤思考,会合作;阳光—— 善运动,有自信,能参与。
第七条 校园文化与办学特色
校风:文明、勤奋、求实、创新;学风:爱学、勤学、会学、乐学;教风:严谨、朴实、合作、向上。
学校特色项目:女子足球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歌:(看页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和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4.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5.学校积极整合和开发校内外课程资源,合理安排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创建校本课程特色。
6.以“优化适合每个学生终身发展的教育之路”为目标,推进课程建设,探索“轻负担、高质量”课堂教学的新模式,加强学科教研实践活动,落实教学流程管理制度,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确保学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7.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快乐活动日”和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外学习经历,培养兴趣、发展个性。
8.学校设正(副)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在“学生成长手册”上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9.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次数,考试(查)科目只限语文、数学、英语,其它各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考试内容着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建立全面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
10.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安排教师高一层次学历学习。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按规定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3.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5.承担学校、班级(中队)组织的活动中你当选职务相应职务的责任。
6.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学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校务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
二0一四年九月
备注一:该章程于
备注二:有三处作了修改:1)标题中写了全称校名。2)第二十二条,第5款作了修改。3)第六条,学校办学理念、课程理念以及毕业生形象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