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口径
1、新录用工作人员(应届毕业生):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当年安置的军转干部:正常参加考核。在审阅本人档案基础上,定为称职。
3、请病、事假的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以及妇女生育履行规定手续请产前假、哺乳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妇女生育请产假的,正常参加考核。
4、调任、调动的工作人员:由其调任或者调动的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优秀占现单位名额,原单位提供其调任或者调动前的有关情况;对于调任或调动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最终由现单位确定等次。
12月1日以后从外区单位调入的,原则由原单位进行考核,请与原单位做好协调,取得考核登记表。
5、组织安排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6、组织安排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如截至12月1日派出时间已超过半年,挂职单位应提供考核意见。
7、援藏、援疆等还未归人员:由援藏、援疆单位进行考核。派出单位应及时获取人员的考核表,并及时归档和汇总。援藏、援疆单位将其定为优秀等次,派出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如也予确认的,应按流程填报《行政奖励审批表》。
8、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不写评语.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9、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实施。
10、受政纪处分的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