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出租场所必须经区(县)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非居住用房作为居住用房出租。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时,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设施与设备。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三、学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增加房屋承重量。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社会车辆。
五、校园应当与校办企业及出租场所有效隔离,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六、向社区开放的学校设施场地应当与镇、街道签订合同。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和值勤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七、学校临时性出借场地必须经总务部门审批,校长室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出借学校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