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推直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对一切以欺骗、拉票、贿选等违法手段干扰推荐和选举,或妨碍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候选人在竞争中不应脱离实际乱许愿,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要取消选任资格,并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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