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18年海一顾第 号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小学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聘请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滕军律师、及全律所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定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形式和内容的法律服务:
1. 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2. 审查及修改甲方日常工作法律事务文书及合约文书;
3. 指导甲方法律事务机构的日常工作;
4. 帮助甲方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咨询日常的疑难法律事务。
三、双方议定,甲方应向乙方缴付常年法律顾问费:每月 \ 元(人民币/美金);每年度 壹万元 元(人民币/美金)。
付费方式:
签约生效后甲方10天内交付费用,乙方开始工作。
四、乙方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及各种项目谈判、办理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还应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乙方除应对甲方委托的上述事务应优先办理外,还应给予收费上的优惠。
五、本合同为长期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三个月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六、本合同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贰分合同同样有效。
七、其他约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E-mail:
银行账号:
乙方: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70号光大会展中心C座2805室
电话:64326226、64326227 传真:64326225 邮编:200235
银行账号:浦东发展银行漕宝路支行076473-981501-54800000031
二零一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