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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学年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作者(来源):徐汇区华泾小学    发布时间:2010-06-03

一、    指导思想

为更好防止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事故的发生及可能出现的事故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点,使事故的处理合情、合理、合法,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学生伤害事故紧急处理小组

  长:学校校长

副组长:学校德育教导

  员:当日值班行政干部、卫生保健教师、

        当事学生班主任、当时任课教师。

三、学生校内伤害事故处理细则

1、及时报告原则

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相关人员应遵循及时报告原则按预定程序予以报告(紧急情况除外)

 

 

 

 

 

当事课任教师

(职工)

 

当事学生

班主任

 

当事学生家 

 

卫生保健教师

 

 

 

 

 

 

 

 

 

 

 

区青保办

 

 

 

   

德育教导

(值日总护导)

 

 

 

 

 

 

 

 

 

 


2、优先处理原则

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相关人员应遵循优先处理原则按预定方案予以处理。

(1)      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课任教师应立即通知卫生保健教师及当事学生班主任。

(2)      卫生保健教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其他工作赶往事故发生地实施紧急救护,向有关人员报告,伤情严重或不明应立即送往医院。

(3)      当事学生班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往相应地点了解情况并及时通知当事学生家长;向德育教导或当日总护导报告。

(4)      德育教导或当日总护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相应地点了解情况,指挥救护等事宜,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5)      校长室接到报告后,除对相关事情处理做出决策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决灾是否向青保办予以报告。

3、依法处理原则

1)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2)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课任教师(职工)、卫生保健教师及当事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做好事故的调查、记录工作,为事故的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3)当事课任教师及班主任应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当事学生家长的安抚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当事课任教师(职工)及卫生保健教师应在伤害事故发生后两天内分别写出书面事故经过报告和伤害情况及处理报告报德育教导。

5)德育教导了解情况后,应会同有关人员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合情、合理、合法地及时作好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校长室,由校长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4、全员责任原则

华泾小学全体师生员工均有责任、有义务协助有关人员对伤害学生实施紧急救护,并协助做好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注:(1)本预案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一般情况,若遇紧急情况

       可根据实际灵活处理。

(2)本预案已报校长室审定。

(3)本预案解释权在校长室。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