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六届五次教代会票选通过)
根据沪劳保福发(2001)35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精神,结合华泾小学教工无劳保的父母医疗费报销和华泾小学教工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 华泾小学教工无劳保的父母医疗费半费报销,经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出。
2. 华泾小学教工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医疗费半费报销,经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出。
3. 华泾小学教工同时遇到“无劳保父母”、“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这二种情况,则该教工自己取一方在本校报销,另一方则在配偶一方报销,华泾小学没有同时承担二方的义务。
4. 如父母同在华泾小学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工,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医疗费半费报销。
5.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一方,经学校讨论、同意后方可报销。
6. 如当年度华泾小学医疗费家属支出过大,则每位适用该方案的教工家属减半报销,剩余部分转入下一财政年度。
7. 当年遇特殊情况经费严重支出,影响到的适用该方案的教工家属医疗费转入下一财政年度报销,如下一年度经费同样严重支出,则转入再下一年度优先报销。
8. 华泾小学保留对本方案的补充和完善的权利。
9. 本方案自华泾小学教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