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划定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二、学校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各专用教室、电脑室、广播室、机房、教室、各类仓库、食堂、文印室、多功能室、各办公室,变配电间,泵房,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进行定期防火宣传,防火责任明确到各室负责人实行严格管理。
三、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明火作业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动用明火应当落实消防措施。
四、教职员工下班后,必须切断所负责的各室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或动用大功率电器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五、学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六、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学校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应类别的灭火器材。
九、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主办部门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上述部门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十、学校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层次与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结合“安全月活动”、“119消防活动日”和季节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等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十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十三、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十四、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十五、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加强管理,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十六、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