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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泾小学党支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作者(来源):华泾小学 党支部    发布时间:2010-11-04

 

为了更好的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和谐校园,办人民满 意教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二条  学校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对任何一级组织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学校党组织围绕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明确保障党员的4项权利:参与权、监督权、自主权、发展权,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条  学校党员的参与权

    学校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参加党内会议、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了解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三重一大),并参与学校“三重一大”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学校党员的监督权

    学校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建议、批评、揭发、检举各项权利。学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中的问题,向本校的党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及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问题的权利。

第六条  学校党员的自主权

    学校党员享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表决权、申辩权和控告权。学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在党组织讨论对党员做鉴定或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自己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控告。

第七条  学校党员的发展权

学校党员每学年享有不少于20-30学时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并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接受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工作、生活的具体困难,并请求帮助解决。党员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本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章  权利保障

    学校党组织要进一步强化党员权利保障的意识。为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营造良好的氛围,以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

    第八条  学校党员参与权的保障

    1、学校党、政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为党员提供学习及阅读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因故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内容等适时提前通知应到会党员。

2、保障党员对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学校党员监督权的保障

1、学校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党组织或党员违反了有关规章、制度,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校党员自主权的保障

1、学校党、政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畅通党员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渠道,保障党员的表决权、申辩权和控

告权。

    2、学校党、政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建工作和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学校党、政要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3、学校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

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支部(总支)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于受

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4、学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支部(总支)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党员发展权的保障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保障党员权利,服务提高办学质量”的理念,统一意识,落实到位。发扬党

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政策学习、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提高党员参政、议政能力。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3、学校党、政支持和鼓励党员进行合理的“自主设计、自主丰富、自主超越、自主提升”。同时,加强党员教师的专业化培训,为党员在本职岗位创优争先,为党员成为教育教学管理骨干积极创作条件。

    4、学校党员对组织提出工作、生活的具体困难,并请求帮助解决。党组织应帮助党员解决、生活的具体困难,

让其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5、学校党组织有效保障党员的权利的活动经费及激励费用,由学校行政保证支出。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带头落实《三个意见》,正确行使各种权利,在纪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应是维护自身权利和承担党员责任的模范。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每学期对党员权利保障情况检查一次。重点是党员参与权、监督权自主权和发展权的具体落实到位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改进措施。每学年召开一次党员权利保障民主评议会或问卷评价,查不足,增效能,健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将落实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作为党员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组织对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学校发展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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