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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吴贞    发布时间:2019-12-24

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沪府办〔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的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发展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如下:

一、师德素养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当好学生引路人,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行违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由学校负责考核。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监察监督,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制订具体考核指标,形成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师德定期考核制度,师德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教育教学能力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有效开展学科德育实践,在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业绩,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教学素养和科学人文素养,立足课堂,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积极参与教学和评价改革,有丰富的教学和评价经验,充分发挥学科育人功能,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三、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以及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任中级职务以来,在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含技术工作总结等),或其他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成果(含校本及以上课程、通过市级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的自创教学资源等)。

四、学历学位

(一)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小学和幼儿园教师,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197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任职资历

(一)基本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累计满5年。

2.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累计满2年。

3.从其它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有中级职务任职累计满5年的经历,其中被聘一级教师岗位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二)任教学科(岗位)资历

1.申报学科须与目前任教学科(岗位)一致,提交的论文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应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申报学科(岗位)相一致。

2.目前任教学科(岗位)的经历一般应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的应满2年。

六、破格评审

任职资历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或者学历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本市基础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发挥重大作用的,如任中级职务以来,主持过省(市)级以上重大教育改革实践项目或研究课题,或以前三位署名作者申报的成果获省(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可以破格评审。其中,资历破格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七、高中教师的初中或乡村学校教学经历

高中教师,应有不少于1个学年的初中或乡村学校教学经历。

八、继续教育

完成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任务。

九、支教教师政策

任中级职务以来:

(一)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担任中级教师职务累计满4年者,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二)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支教期间在当地所撰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可视作在区级刊物发表。

(三)援藏援疆援青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有在校内交流过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案例、总结等。

(四)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设公开示范课等,可视其具体开展工作的情况,折合成相应学分记入其本轮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

十、乡村教师政策

(一)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10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累计满4年的教师,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二)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5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从城镇学校交流、支教到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年的教师,论文发表不作为必备条件。

(三)从城镇学校交流、支教到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年的教师,其在受援学校交流过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案例、总结等,可视作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十一、其他

(一)任中级职务以来,有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优先;任中级职务以来,学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优秀的教师优先;城区中小学教师,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满1年经历的教师优先。

(二)高评委评审未获通过的教师,次年一般不得连续申报。如新的一年在教育教学业绩或成果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对本市基础教育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由本人申请,且经学校、区教育局推荐可连续申报。

(三)本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同时废止。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