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泾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校教师申诉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教师”是指在上海市徐汇区长桥第二小学(下称“学校”)任教的在职及在编教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诉委员会”是指,由学校工会主席、党组织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专门处理教师与学校之间因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福利待遇、纪律处分及处罚等事项产生争议的纠纷处理机构。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长会议决定并任命,人数为5人或7人组成,并由学校法律顾问担任申诉处理工作的顾问。
第四条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的工作及岗位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分工、培训进修安排等事项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做出的考核、奖惩、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事项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及内部管理机构做出的涉及教师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四)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五)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六)认为学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如下情形,不属于向学校申诉的范围:
(一)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学校之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三)校内或校外人员因非学校教学、管理等事务的个人行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申诉书(一式二份),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信息;
2、被申诉人基本信息;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申诉处理
(一)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需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自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三)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及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徐汇区教育局提起申诉。对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撤回申诉,同意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由申诉委员会将申诉相关的资料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无权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十条 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虚假证据诬陷他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及虚假陈述的教师以及故意扰乱申诉活动的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及诬陷他人的教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组等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教师申诉的权利,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予以及时的补偿。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处室、年级组等部门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亦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校长会议重新组成申诉委员会并完成申诉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学校第九届教职工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