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九届八次教代会表决通过) 2016年4月29日
指导思想:
完善华泾小学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华泾小学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区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华泾小学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考核监督等事项作出以下严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华泾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支部、校领导班子审议的,按照党支部及校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班级规模、校舍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一)各类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十二)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十四)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十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十七)课程设置和调整,校级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二、干部的任免:
(十八)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十九)工会主席的任免;(人选由党支部推荐考察,经与区教育工会议商后,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并备案。)
(二十)教导主任的任免。(经校长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校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领导班子会决定前,应先报党支部议商,同意后方可决定,由校长聘任)
(二十一)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的任免由校长室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二十二)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二十三)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工程项目预算、教育局审计科审计,签订合同。施工完成后经审计方可结算。)
(二十四)年度设施设备(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不管使用财政经费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通过领导班子讨论、上报教育局设备科进行政府采购。)
(二十五)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十六)预算外1万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
(二十七)预算外1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二十九)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党政领导班子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和上级党组织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七条 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领导班子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或工会主席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工会主席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校领导班子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或突出重大事项的,应事先以书面情况和意见报党支部、教育局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审议。
(二)列入议题。校领导班子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确认是否列入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校领导班子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工会主席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工会主席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工会主席和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校领导班子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领导班子相关成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和主持会议校长或工会主席决定等内容。
(六)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校长或领导班子成员中相关负责人制发并分送。
(七)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学校乃至家长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徐汇区华泾小学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徐汇区华泾小学。(责编:孙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