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贯彻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方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考勤条例:
一、 病假制度:教职工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可以提出病假。
(一)、病假制度:
1、教职工请病假,不论时间长短,都需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同意,病假期满后由
本人到考勤老师处销假。
2、教职工长病假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医院出具相关证
明本人确已康复并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经校务会审核有关证明材料批准后方可工作。
3、教职工如身体未恢复要求续假的,必须在病假到期日凭新的病假单向校长室
提出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续假。
4、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5、教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教师因病休假的,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扣发病假工资:
(1)已持病假单,病假一周内,上完当日原定课时后休息的。
(2)经批准,教师病假日(一般适用于一天病假的)的课作适当调课后仍由本人上完的。
2、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
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独生费、岗位津贴。
②教职工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给予休息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参照工作年限的长短,病假时间的长短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病假满一个月及以上,按沪人(1994)46号、国发(1981)52号文件基本工资作以下处理:
条件 |
病假时间 |
工资待遇 |
若干政策 |
不限工作年限 |
2个月以内 |
发原工资 |
一、原工资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 二、复工后一周内即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
第3个月起 |
发90%原工资 | |
第7个月起 |
发70%原工资 | ||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
6个月以内 |
发原工资 | |
第7个月起 |
发80%原工资 |
③饭贴(现金)及车贴的扣除按月饭贴及车贴总数/22*请假天数。
3、因病假工资扣除后月收入不足最低生活费者,按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4、病假期间工作量津贴的发放:
①、病假不足一月,扣除:
月工作量津贴(课时工资+月兼职岗位津贴)÷22天×病假天数,月考核奖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
5、病假期间全勤奖的发放:
每月病假1天扣除当月全勤奖100元,超过1天,含2天扣除200元,3天扣除300元,超过3天(第4天起)以上扣除全部月全勤奖。
二、事假制度:教职工因有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经批准方可请假。
(一)、请事假制度:
1、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
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2、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①、教职工请事假,须出示书面申请,隔天得到校长室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岗的第一天到校长室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者,可在当天7:30以前电话联系办理事假手续。
②、教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四天以上由校务会讨论批准。
③、如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事假到期前向校长申请办理书面续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续假。
(二)、事假期间待遇:
1、基本工资的发放:
①、教职工请事假,当月事假不超过二天,基本工资照发。
②、事假2天以上按文件:沪人(1992)24号、沪人(1994)46号文操作:
事假天数 |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 |
工资待遇 |
基本工资照发 |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
若干政策 |
一、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处理,在假日外办理私事的,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二、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 |
2、事假期间每月全勤奖的发放:
事假1天扣除当月全勤奖200元,半天减半。事假2天扣除当月全勤奖400元,超过2天(第三天起)扣除当月全部月全勤奖。
3、事假期间工作量津贴的发放:
月工作量津贴(课时工资+月兼职岗位津贴)÷22天×事假天数,月考核奖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
三、调休制度:
1、原则上调休不调课。
2、调休时间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调休半天以内,向考勤老师请假。调休一天
以上,须向校长室请假。
3、周五的政治学习,原则上不调休(特殊情况除外)。
4、若每月迟到2次内,每次半小时内,可用1小时调休代替。一个月内第三次
迟到,则扣除全勤奖50元。
四、外出制度:
1、参加子女学校活动:
① 教师子女学校召开有关会议或开展活动等,需要教师本人出席的,可以凭有关通知享受公假待遇,其课务自己调上,工作自己安排。必须事先与当天的总护导说明公出的时间、地点。
② 公假待遇一学期享受一次。
2、参加区级教研活动:
① 参加区级教研活动是教师工作的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况,教师必须准时、认真参加,不得迟到、早退。
②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深入教研组的行政提前请假。经同意并安排妥当后,方可准假。
③ 如未请假而无故缺席的,则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全勤奖、全年的师德师风奖。
五、婚丧假制度:
1、婚假:法定年龄假期三天;晚婚加七天。故婚假一般为10天。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结婚当年使用完毕。如果当年没有使用足够天数,与学校商量结算调休或现金。过时不补,后果由个人承担。
2、丧假:直系亲属死亡丧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丧假三天。
六、产假:
1、产假的休息天数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女教职工在生育假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连续工龄可计算。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放,增加工资时作出勤处理;请长产假,基本工资按70%发给。长产假期间扣除工龄。
2、计划内怀孕作产前检查的,凭医院检查预约单享受公假(不超过半天),当天
的课由自己事先调换好,其他事情安排好。回校后,向考勤教师出示挂号单,病
历证明作销假。如不事先安排好课,擅自去医院检查,在出示挂号单,病历证明
的前提下作病假处理。
3、如一学期中实际不在岗时间超过一半,期末考核奖不予奖励。如未超过一半,
则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发放期末考核奖。
七、补充说明:
凡请哺乳假、长产假、病假一学年中超过一个月不足10个月者,暑假期间
(7、8月份)的月工作量津贴(课时工资+月兼职岗位津贴)为请假前月工作量津贴(课时工资+月兼职岗位津贴)/10*当学年实际工作月份,超过10个月者,当学年暑假期间(7、8月份)无月工作量津贴(课时工资+月兼职岗位津贴)。
u 教职工发生病假,除扣除当月全勤奖外,在学期结束发放有关绩效工资时应继续适当扣发,额度为3天内不扣除,3天以上绩效考核基本奖按实际病事假天数按比例扣除(4-10天扣除基本奖总额10%,11-20天扣除基本奖总额15% ,21-30天扣除基本奖总额20%,……每增加10天,扣除比例递增5%,直至基本奖扣除完毕)。事假则翻倍处理。
u 教职工发生特殊情况的病假,如大病、重病引起的长病假、人工流产等,可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酌情处理。
u 对未向有关人员请假不到校或擅自离校、早退者,一经发现扣除全部月全勤奖及相关部分奖金。屡教不改者记作旷工并按有关文件处理。
u 以上制度未涉及事项,经校务会讨论作出决定,并在下一次教代会讨论给与完善。
八、 违反以上制度的处理:
未按照以上制度执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扣发:实际天数的基础工资、在岗工资和当月全部全勤奖外,还将扣除期末考核奖总额的30%—50%。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