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委、区府《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班子和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精神。
2.坚持党政齐抓共管,相关组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中层干部的考核之中。
3.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领导小组及职责:
1.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2.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支部书记担任,领导成员由工会、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组成。一般由5人组成。
3.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讨论关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4.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负廉政建设的精神,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2)组织领导全校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履行责任制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7)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校党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作出部署和安排,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2.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负责校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四、 学校各中层行政领导班子的职责:
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一级教师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参与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下属,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3.及时发现、解决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每年至少一次向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五、责任考核:
1.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第四季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情况以及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2. 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以前,全校各中层领导班子应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
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六、责任追究:
1.学校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检查的部署、指示、决定等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2)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影响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3)指示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经费使用、财产管理制度的,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4)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5)对中层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产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的。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2.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党风廉政状况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责任人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的意见或建议。
3.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