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徐汇区中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徐汇区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调研员、助理、大队辅导员等)。
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 选拔任用的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3. 依法办事原则
4.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5.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 选拔任用条件
1.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 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 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受欢迎。
4. 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 选拔任用资格:
1. 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或相应)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 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3. 具有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相关学历要求(特殊情况上报);
4. 身心健康,情趣高雅;
5. 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总支讨论后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 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学校党支部书记负责实施。
(一)、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
1、中层干部人选的产生可选择组织选拔或公开竞聘两种程序:
(1)、组织选拔的程序:
①、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②、校长提名:
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2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和校务会意见。
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③、确定考察对象:
学校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支部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确定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2)、通过竞聘产生中层干部人选的程序:
①、竞聘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组成由校长、书记、党支部成员、行政、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校务会扩大会议)。
②、公布拟聘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组织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
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列出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较为集中者的名单。并根据情况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名单。
④、竞聘演讲:
竞聘演讲由竞聘工作小组主持实施。
竞聘演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由竞聘工作小组提前或当场选定通知。
竞聘演讲后竞聘人应当场进行答辩,并由竞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有必要时可以请全体教工参与)进行评价。
竞聘工作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并据此确定考察对象。
2、党支部考察
(1) 、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 、考察程序如下:
①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②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③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人须是组织委员或党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全校三分之一教工数,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委员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如校长兼书记可由支委成员代行)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定。总支在7天内予以答复。
4、任职
(1)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 、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3) 、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并由学校发给聘任书。
(4) 、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需报经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
(二)、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经以下程序:
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
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总支给予答复。
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4、确定的人选应在拟担任的岗位上挂职锻炼一年,一年后由学校按“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进行操作。
七、 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 考核及免职
(一)、考核:
1、学校党支部在条件成熟后组织对中层干部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全员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全员测评的项目后附。
(二)、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 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